合同,你会签么?(系列二)
现代经济社会中,合同作为企业经济往来中重要的环节,与企业的收益、发展直接挂钩。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签订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阶段。如何签订份万无失的合同,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员工需要掌握必备技能。本期将采用系列专题形式,针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违约怎么适用?
合同正式签订后,为保证合同履行通常都会约定违约金。如果在个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则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在我国,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百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百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中如何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旦发生不可调和的纠纷,将导致诉讼发生。因此,在签约时明确争议解决的管辖尤为重要。
般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签约人员没有授权,合同是否有效?
在签约过程中,如果合同相对方发现对方签约人员没有正式授权,主张签约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此种情形涉及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举个例子:如果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