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 使用注册建
造师名称;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 (4)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
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
行为进行申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
建造师,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的通
知》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
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
造师有权拒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
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注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注工程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注工程
的,可担任该专注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
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
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
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
保管,任何单位( 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
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步规定,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保证
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 保守
在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回避; (7)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 在执业过程中,索
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路; (4) 签
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 同时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
从事执业活动; (9)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域专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 2018]57号)规定,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
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注)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
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域专注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 92号)则规定,对实际工
作单位与注册单位- -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
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
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
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 属于军队
自主择业人员的; (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 有法律法规、国
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
按设计图纸施工; (2)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 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可靠、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 签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
签章的; (7)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 同时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
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 -企业; (1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13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
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立完成建
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
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
证工程施工符合有关质量、可靠、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
人员合法权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
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可靠、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