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XX全数”,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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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解释权归……全数。”
“……保留终解释权。”
“……享有终解释权。”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经常会碰到诸如前述形式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其目的在于,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终解释权人得行使先性、终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对于如何确定此类表述是否有效,《合同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已给出了答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接受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进步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早在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即明令禁止该种终解释权条款,违者还将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综上,当我们在作为消费者时,如再遇到此类霸王条款,想必大家应该知道如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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