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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利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自然人之外为重要的民事主体,有自身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项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法人作为个统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思,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概    述




《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用高度归纳的方式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等3类,在逻辑性方面更严密,更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法人章节共45条(57~101),主要分为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等4节内容。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所有财产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据法律或者章程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营 利 法 人




营利法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种法人组织,也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人实体。

《民法典》第76条-86条,共11条;对营利法人的概念、种类、设立要求、责任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联系较多。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是在《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人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等制度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的基础上,加以归纳、提炼,作为全数营利法人出资人的项原则要求。







结  论




综上,法律赋予出资人、法人各自不同的人格,以立人格、立责任作为法人制度的重要,即“法人以其所有财产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享受有限责任待遇”,经济活动中审查合作方主体资格时要重点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资产情况等而非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集团性质的公司在日常“体化”经管管理过程中要保持出资公司的立性,特别是避免利益输送、财产混同,否则,滥用公司法人的立地位和股东自身的有限责任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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