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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哪些区别

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存在各种各样的代理行为,比如委托采购、做第三方检测,聘请律师、或者帮他人买个酱油,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项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为”的特点,又引发了很多纠纷。其中产生争议多的就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重要,就是借助他人的专注技能、知识、时间等,通过他人的法律行为使得法律结果为自己享有,所以要想产生这样的效果,行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就需要满足:行为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百六十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我们在生活中般所说的代理往往都是被代理人通过委托合同等方式作出授权而使得行为人具有定权限而作出代理行为。但是生活中经常也会发生因无权代理而使得交易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什么是无权代理呢?通俗的讲,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或者超出代理权限作出代理行为。当发生无权代理时,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但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则被定性为效力待定,究其根本还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在效力待定的这段时间内,善意相对人可以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可以将还未确定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但这里相对人定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在交易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的事实。那么被代理人会不会锅从天上来呢?不会,因为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作出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不对其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只能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

民法典

第百七十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定是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存在定的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例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公函、员工名、代理证书等。有了前述的物品,相对人往往据此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交易,认为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的意思,据此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交易结果。但是,此处还须满足两个条件:1.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尽到了定的审查义务。2、权利外观的形成归因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于行为人获得权利外观而作出了定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对于善意的相对人进行先保护同时也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还有点需要提示的是,前述的各种权利外观需是真实的,如是虚假或伪造的则涉及刑事犯罪。

民法典


第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者区别

   

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只能行使撤销权或者直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证明标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中,对于法律后果归属的区别的前提之即为相对人的“善意”,故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无权代理。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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