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0-11-30 09:28: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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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工程项目虽然在形式上采用EPC等建设模式,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很大变形,业主与EPC总承包商的工作范围、管理职责没有按照规范模式确定清楚,行政干预较多。合同签订滞后,执行不到位,业主常常超越合同约定对承包商进行管理,造成EPC总承包商责、权、利不完全匹配;业主既负责选定EPC总承包商,又负责招标施工分包商,EPC总承包商无法择优选择分包商,很难对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和部署,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完整的EPC总承包。这种割裂状态违背了总承包模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运作原则。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上仍主要沿用实物工作量进度付款、工程完工需经审计后结算的付款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整个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沿用这种方式,对总承包企业造成巨大资金压力,尤其是采购资金周转非常困难。按照国际惯例,EPC总承包一般应采用闭口总价包干的合同形式。对于非中国投资或非公益性的重大项目,只要总承包企业合法经营并按投标保证完成进度节点,业主即应按合同付款。另外,由于先前招投标是市场行为,中国可不必再安排人力对总承包项目另行审计。由于EPC项目前期准备不够充分,开工日期延误,为保证工程总体建设进度,EPC总承包商加大人员和装备投入,增大了管理难度,加大了建设成本;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够,造成概算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最终造成合同价款较低,工程建设企业难以正常完成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审批周期长,造成施工图设计与采办、施工交叉,有效衔接困难,EPC总承包商很难做到项目合理组织、整体控制、资源优化配置,合同签订不及时EPC总承包商往往承担很大的风险。基于以上原因,加强对EPC总承包的工程审计十分重要。 ① 合同审计。业主和总承包商签订项目的 EPC 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为固定总价,又分别签订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技术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由总承包商列出费用清单或分项价格。对合同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首先,公司或经营项目生产以及偿款能力的审查。这一审查要点是为了保证合同中相关项目能够有效、合理地进行;其次,对承包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完整性以及规范性的审查。这一审查主要是对工程数量的计量原则、单价的约定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为了避免合同实施中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再次,在加大对合同方面的变更管理时,对索赔条款的审查。在合同签订与管理中,索赔是一重要环节,其对于挽回成本损失、提升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 工程量审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审核时间、任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 , 如完全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对比审核法、筛选审核法等。在对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 , 应查看现场 , 对工程的环境、外观有一个完全的认识。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土建工程量和钢筋计算软件已比较成熟 , 除了零星维修和复杂装饰工程外 , 其他工程都可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 使审计人员从工程量的繁杂计算中解脱出来 ,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工程量计算以外的项目审计 , 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安装工程还需要审计人员对照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 ③ 工程变更审计。EPC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审核首先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EPC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技术协议,重点阅读工程范围、标准和规范、性能保证、性能和设计数据、合同的变更以及地基处理等条款的约定,然后,审核总承包商提供的建议书、设计变更、业主变更指示、现场签证等资料,以确定是否属工程变更,最后,审核变更工程量的计算和变更工程的计价。 ④ 设备采购审计。对大型设备的审核主要方法是采用实地盘点法。核实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书中的清单数量与实际数量,如果实际数量比清单数量少,且并非由于优化设计而减少,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要么由总承包商补足,要么审减相应的费用由业主解决,特别是随机及一年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有的总承包商认为业主不重视,实际少供,对此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同时对工程中发生的引进设备,要审核其到岸价和相关的引进税费,重点审核是否以国产替代引进,要现场查勘核对品牌,审查产品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报关单或商检单等。结语:工程造价审计是工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和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工程造价审计做好EPC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 对保证和加速经济发展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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